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耗总量、分品种能耗分为三类: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填写节能登记表。
1、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2)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
(3)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
(4)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
2、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2)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
(3)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
(4)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
3、填写节能登记表
不在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及节能评估报告表范围以内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